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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公开

外国语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

来源:外国语学院 发布时间:2024-09-26 14:55:40 浏览次数: 【字体:

 

为规范我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工作,激励学生勤奋学习、积极进取,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,根据《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〈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〉的通知》(教财函〔2019〕105号)、《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教育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江西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〈江西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(赣财教〔2023〕2号)等有关要求,结合我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条  奖励对象

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我院全日制本科(含第二学士学位)二年级以上(含二年级)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。

第二条  奖励标准

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。

第三条  申请条件

(一)基本条件

1.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;

2.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;

3.遵守宪法和法律,遵守学校规章制度;

4.诚实守信,道德品质优良;

5.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,创新能力、社会实践、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。

(二)主体资格

1.本科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;

2.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2年才具备申请资格;

3.成绩要求: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均在本专业年级排名前列,且无不及格、补考、重修记录。

(1)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%(含10%)的学生,可申请国家奖学金;

(2)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%,但达到前30%(含30%)的学生,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,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,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,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及学校审核盖章确认。

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、学术研究、学科竞赛、创新发明、社会实践、社会工作、体育竞赛、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。具体是指:

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,具有见义勇为、助人为乐、奉献爱心、服务社会、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,在本校、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,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,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

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,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,以第一、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。

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、课外学术科技竞赛、中国“互联网+”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(或金奖)及以上奖励。

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科研成果获省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(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、外观设计专利)。

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,为国家争得荣誉。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,集体项目前二名;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、集体项目前二名。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。

⑥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,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、二等奖,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。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。

⑦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、中国青年五四奖章、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。

⑧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。

4.学生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,原则上以评定学年的排名为主,其他学年的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可作为参考指标。

5.如某项荣誉(奖励)已作为前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业绩材料使用,本次评定不能重复使用。

6.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,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。

第四条  评审组织

(一)班级民主评议小组(学生自主申报,班主任牵头评审工作)负责国家奖学金申报人员材料初审。

(二)学工办根据校资助中心文件精神与工作要求,负责全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、协调和管理。

(三)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(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)负责学院国家奖学金的组织、审核、初评等工作,并向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报送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。

第五条  评审程序

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,实行差额评审,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的原则。一般每年9月份完成评审推荐工作。具体时间以当年省资助中心规定的时间为准。

(一)下发通知:学工办根据学校文件要求下发工作通知。

(二)学生申请:学生根据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,向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。

(三)学院推评: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业绩条件,进行民主推评,择优确定推荐名单,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将相关材料报送校大学生资助中心。

第六条  教育管理

(一)学校收到获奖学生名单批复后,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社会保障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,发放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,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。

(二)在国家奖学金评审、公示及奖金发放后,如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,一经查实即取消该生获奖资格,追回已发奖金,并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。

(三)学院将充分发挥获奖学生的典型示范作用,通过微信公众号、学院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典型展示。

(四)认真贯彻落实《江西省学生资助工作“十不准”》相关要求,严禁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和平摊平分奖金的情况发生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、索要或挪用学生奖金。对违反规定的,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,问题严重的将移送校纪委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。

第七条  本办法由外国语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。

第八条  本办法自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
责任编辑:包晓玲